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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贯彻〈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8-3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党组(党委)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

          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党组(党委)成员,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 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分会前准备、会议召开、会后整改三个阶段。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开展谈心谈话、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通报会议召开情况等主要环节。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由组织部门会同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办公室(厅)、机关党组织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5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第十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民主生活会前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为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由党委(党组)或者委托组织部门、机关党组织,通过“大走访、大落实”、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群众以及各有关地方和单位、服务联系对象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汇总梳理后,应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并报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

          上级党组织要事先有组织地收集、掌握有关情况,对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在会前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涉及领导班子的应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反馈给领导班子成员本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广泛开展谈心谈话,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等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在所联系的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与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学习、工作以及思想作风建设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群众所提意见和上级党组织所指出的问题,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以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对每个成员的发言提纲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10日通知领导班子每位成员。没有特殊原因,领导班子成员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三章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受到诫勉谈话、接受谈话函询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只谈自己不谈别人的现象,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不搞一团和气。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作为反面教材,联系实际加强剖析。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四章 会后整改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完成时限,报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下级党组织或者本单位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适时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并反馈和通报情况,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到实处、收到实效,防止重查轻改、查而不改。

          第二十三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处置工作,及时归卷存档。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会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省委常委会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各级党委(党组)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上级党组织应当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对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组织部门会同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派出得力的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对同级直属机关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省委主要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市厅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上级党组织负责人,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派人列席下一级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市厅级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机关形成综合报告,报省委。

          第二十八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党组织、乡镇党委等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30日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民主生活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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