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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1-25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七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八条  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六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党委会职数一般为三至九人,一般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一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总裁)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总裁)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党委会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党委会应按时换届。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企业董事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大中型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担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两年或下一级副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经理层成员任职前,须取得由省、市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或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因故未能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符合《党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七条  凡有《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

          第二十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三)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

          (五)任前公示。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对考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五)企业董事会(党委会)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六)按管理权限审批。

          (七)任前公示。

          (八)依法聘任。

          第二十二条  公推竞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竞聘职位要求,在主业相近企业和业务相近单位以适当方式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两轮民主推荐。

          (四)驻点调研。

          (五)演讲答辩和现场测评。

          (六)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七)企业董事会(党委会)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八)按管理权限审批。

          (九)任前公示。

          (十)依法聘任。

          第二十三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在本企业范围内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

          (四)民主测评。

          (五)对笔试、面试及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六)企业董事会(党委会)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七)按管理权限审批。

          (八)任前公示。

          (九)依法聘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场选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报告。企业董事会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市场选聘职位的报告。

          (二)职位描述。企业董事会对选聘职位职责、资格条件、职位要求、任期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三)委托选聘。企业董事会选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选聘协议。

          (四)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

          (五)人选筛选。企业董事会(党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并进行必要的组织考察。

          (六)按管理权限审批。

          (七)依法聘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选举产生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党章》、《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组织,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范围内,以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管理权限组织,企业董事会(党委会)参与。

          第二十八条 对拟任人选公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五章 组织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九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组织考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按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位数。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

          第三十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通过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方式产生的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还应有笔试(素质与能力测试)、面试(演讲答辩)成绩,或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一般对董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长,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报上级党委审批,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副董事长、董事,按管理权限依法任免。

          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按《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总经理(总裁),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副总裁),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按规定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党委书记,按管理权限提出任免建议,报上级党委讨论决定。

          党委副书记、委员,按管理权限任免。

          选举产生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纪委书记的任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  试行企业经理层成员选聘备案管理制度。对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进行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自主选聘、任前备案管理的试点,逐步将经理层管理权限交企业董事会。

        第六章  教育和培养

          第三十六条  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规划,发挥党校、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个任期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两个月时间的培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试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四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四十周岁以下的应占三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定等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党委管理,并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的考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十四条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五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年度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企业董事会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综合情况,突出考核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一)对董事长,主要考核其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总经理(总裁),主要考核其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党委书记,主要考核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其他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九条  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评价意见表、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管理权限审定。

          (六)考核评价结果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后,向考核评价对象所在企业及本人反馈考核评价意见。

          年度考核评价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五十条  在任期考核评价过程中,考核组应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

          第五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和约束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岗位确定,岗变薪变;绩效年薪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部分绩效年薪当期兑现,其余延期到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或连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五十四条 逐步加大企业领导人员中长期激励力度。中长期激励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探索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持有股权、补充保险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五十五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奖励制度。奖励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等办法。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向企业派驻监事会。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十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方案,须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或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和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二条 实行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或备案。

          第六十三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工作规程、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免职和辞职

          第六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三)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四)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六十七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

          (二)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

          第六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办理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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