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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党的会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

        发布日期:2021-11-12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八届中全会)2014年10月20日23日在北京召开,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中国政治发展和改革中一件划时代的大事。

        10月23日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其中,“坚持”和“建立”两个关键词格外抢眼。

        “坚持”二字出现了24次。主要有以下表述: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建立二字出现了9次,提出了与依法治国密切相关的9种制度和机制。主要有以下表述: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种种迹象表明,这次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到了中共执政以来前所未有的高度——关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关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国梦”。

          2012年的中共十八大已明确提出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要实现的法治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推进依法治国,亦将为面临下行压力与转型难题的中国经济带来新的红利。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基本条件。当前中国经济的诸多问题和深层次矛盾都与法治缺失有关。

          中国仍在努力摆脱两千多年“人治”的阴影,无论是经济领域的改革,还是基层社会的“神经末梢”治理,一些党政官员历史上形成的“特权观念”、“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等思维和作风,导致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然存在,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成为了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危及执政党地位和国家长治久安。树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法治权威,刻不容缓。

          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进程并非一帆风顺,“文革”期间一度出现“失宪”、“违宪”的情况。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共几代领导集体均强调“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于1997年和1999年分别被写入中共十五大报告和中国现行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年底基本形成。

           “法律体系初成,不代表法治国家的完备。”四中全会前参加建言献策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国明说,在基本“有法可依”的环境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在推进之中,而“有法可依”也不是静止的,也需要不断完善,这都构成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时代背景。

          “对于四中全会,我们更加关注如何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一大考题,在高速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治理未必都是均衡发展的,要让13亿多人都高度自觉地依法办事,并不容易。”沈国明说。

          法学专家、全国政协常委周汉民则指出:“归根结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可持续推进,需要执政党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多位法学专家期待中国进一步实施好“依宪治国”。这个提法曾于20023月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在2012年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和前不久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也明确提及。

          专家认为,依宪治国是最高层级的依法治国,在宪法旗帜下,法治将体现出法的存在性、公正性、至上性、预设性,既要对权力制约,也要对权利保障,最大可能彰显公平正义。

          这都意味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共党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决定民族前途命运的历史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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